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7年11月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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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鉴:四级伤残 再鉴:七级伤残 三鉴:一项四级伤残、两项十级伤残
三次伤残鉴定 为何大相径庭
记者 冯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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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建伟伤残后,生活不能自理。
 
  新昌人王建伟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当地公安局法医鉴定后,认定王建伟所受损伤已构成四级伤残。
    花去25600余元医药费的王建伟起诉索赔,新昌法院委托绍兴的一家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是,王建伟的人身损伤构成七级伤残。
    王建伟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经人“做工作”后,与三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8000元。然后,王建伟撤诉。2007年7月22日,宁波的一家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王建伟所受损伤的伤残等级为一个四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同时,建议王建伟颅骨修补的费用为25000元。
    耐人寻味的是,上述三个单位的鉴定依据,都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如今,王建伟要求重新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昨日获悉,新昌法庭已经受理此案,不日将开庭审理
    两辆摩托车相撞
  2005年2月13日中午,25岁的新昌县儒岙镇农民王建伟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在途经乌头山公路马家坂地方,与对向行驶的盛东升驾驶浙D·D3783号二轮摩托车(系何小忠所有)发生碰撞,造成王建伟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05年3月14日,新昌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王建伟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认为盛东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一)款和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对于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王建伟认为不公平:对方是无证驾驶,车子又没有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却只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建伟持有驾驶证,仅仅是因为没有戴头盔以及所谓的“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却要承担主要责任。
    要是在以前,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队要求重新认定,不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了这方面的规定。而这个事故发生在2004年5月1日后。
    王建伟在事故中头部受伤不小,流了大量的血,连脑浆都溢出来了,被急送医院抢救治疗。王建伟总算保住了性命,造成左上肢下垂,不能上举,呈活动障碍,左下肢不能伸屈,活动障碍,行走困难,只能跛行。
    警方鉴定构成四级伤残
  2005年9月30日,当地公安机关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
    新昌县公安局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认定王建伟所受损伤已构成四级伤残。
    法院委托鉴定的结论为七级伤残
    王建伟家里一共三口人,主要靠他卖猪肉的收入来养家糊口,遭遇车祸后,不但一下子失去了经济来源,而且增加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经多方医治后,王建伟于2006年4月4日一纸诉状递到新昌县人民法院,把盛东升、何小忠(车主)、杨太忠(事故发生前,何小忠把车卖给了杨太忠,没有过户)推上了被告席,打起了一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官司。
  2006年5月16日,新昌法院委托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者于5月24日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是:根据王建伟左上肢单瘫(肌力四级)的人身损伤情况,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其人身损伤属于七级伤残。
    从四级到七级,两者的伤残等级相差太大了,如果采纳“七级”,赔偿款将大打折扣。
    原告王建伟不服,随即书面申请要求重新鉴定。
    据王建伟的家属反映,法院的法医先是不同意他们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再三要他们拿出理由,在他们的坚持下,又提出要预交5000元鉴定费。“为了给王建伟治疗,我们东奔西走,医疗费、诉讼费等已经花了4万多元,而且大部分是借来的。再要我们拿出5000元,我们确实拿不出。”王建伟的妻子周海玲告诉记者。
    同时,被告方也劝他们和解,然后撤诉,可以省一半的诉讼费。
    没有见过多少世面的王建伟夫妇感到无助,迫于无奈,最终没有坚持重新鉴定的要求。
    就这样,2006年6月29日,原告王建伟与被告盛东升、何小忠、杨太忠达成和解协议:一、被告盛东升赔偿原告王建伟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元,并于签订本协议之日付清;二、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及其他赔偿诉讼请求;三、原告放弃要求被告何小忠、杨太忠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四、原、被告或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于本协议签字、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被告盛东升履行上述第一条款后生效。五、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法院的伤残鉴定费由被告盛东升承担。
  2006年6月29日,原告王建伟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新昌法院当天即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王建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诉讼文书专递费8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090元,由原告王建伟负担。”

    重新鉴定:一个四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
  28000元拿到手了,但是医药费就花了25600余元,还有诉讼费2090元,加上代理费1800元,不但等于没赔,反而赔了一笔钱。
    王建伟夫妇思前想后,总觉得太吃亏了。2007年6月29日,王建伟委托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者于同年7月22日出具的鉴定结论为:1.左侧肢体偏瘫的伤残等级为四级伤残;2.局部颅骨缺损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3.遗留记忆力下降、智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4.建议颅骨修补的费用为25000元。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鉴定的依据也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再次起诉讨说法
    同一伤残事实,鉴定结论差别如此之大,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建伟委托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顾东明律师为代理人,于最近再次向新昌法院起诉,提出的诉讼请求为:撤销原被告于2006年6月29日签订的和解协议;判令盛东升、何小忠、杨太忠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6万余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2006年6月29日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原告对本案的基础事实存在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另,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存在一定错误,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各负事故同等责任较为妥当。按照50%计算,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为194664.53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原告共计经济损失224664.53元,扣除已付28000元,尚应支付196664.53元。
    昨天,王建伟的妻子周海玲告诉记者,王建伟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明显受限,想去福利厂找工作,工厂表示王建伟的的手不方便,不适合劳动。
  “我们一定要为王建伟讨回公道。”结束采访时,周海玲对记者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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